合理應對校園欺凌 化解矛盾修復關系
冉某與楊某均系在某校高三就讀的未成年人。楊某長期帶頭與其他同學使用帶有侮辱性、歧視性的語言嘲笑、譏諷冉某,并帶頭孤立冉某,導致冉某出現輕微抑郁癥癥狀。
學校曾通知雙方家長到校處理,也多次對楊某進行批評教育。楊某應校方要求數次出具書面檢討,但缺乏誠意,給冉某造成進一步傷害。冉某遂訴至人民法院,請求判令楊某公開道歉,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。
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楊某在校期間對冉某實施起歧視性外號、語言譏諷嘲笑及孤立等行為,經學校批評教育后仍未反思與改正,致使冉某出現心理問題,客觀上可以認定楊某的行為對冉某的人格及身心造成傷害,構成侵權。但考慮到雙方系同學關系,均處于青春敏感期,且均處于備戰高考的關鍵時期,遂多次溝通調解,由楊某當面向冉某誠懇道歉,雙方握手言和,冉某自愿放棄訴求。同時,法庭對雙方進行心理疏導,幫助兩人調整心態,放下包袱。
法官庭后表示,針對校園中以言語嘲諷、辱罵等形式侵犯學生人格權的行為,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,對這些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,同時秉承“化解矛盾、修復關系”的理念,積極促成矛盾化解,盡量降低訴訟給當事人帶來的心理壓力及不利影響,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