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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多次聚眾賭博并漁利如何定罪

      來源: 法潤江蘇普法平臺 發布時間:2023-02-13 字體:[ ]

      多次聚眾賭博并漁利如何定罪

      【案情】

      被告人牛某以營利為目的,組織10余人在自家車庫以打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活動16次,抽頭漁利2萬元。

      【評析】

      第一種意見認為,被告人組織眾人多次聚賭并抽頭漁利構成開設賭場罪。

      第二種意見認為,被告人構成賭博罪。

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兩個罪名,兩者區別如下:

      時間不同。賭博罪的時間具有臨時性、短暫性特點,一般情況下組織參賭人員,在一次賭博結束后需再次組織;而開設賭場罪的時間具有持續性、穩定性特點,不間斷地為賭博人員開放,只要在其開放時間內,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,無需事先約局。

      場所不同。賭博罪的場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、隱蔽性,組織者臨時找到相對偏僻,自認為能夠躲避公安機關查處的地方就能開賭,賭完就散,下次再找;而開設賭場罪的場所具有固定性、半公開性,一般是在相對固定的地方向不特定賭博人員開放,只要在營業時間內,賭博人員均能進入相對固定的場所參與賭博。

      規模不同。賭博罪的規模一般較小,參賭人員相對固定,人數較少,組織者往往在自己的人際關系內組織他人賭博,無關人員組織者出于戒備難以參與;而開設賭場罪的規模一般較大,參賭人員不特定,人數較多,營業場所較大,賭博工具齊全,賭博方式多樣,且營利與規模直接相關。

      服務不同。賭博罪一般沒有專門的服務人員,聚賭者和參賭者一般是自我服務,共同主導整個賭博活動;而開設賭場罪中具備完整的人員架構體系,可提供較為完善的服務,參賭者一般在組織者的服務、管理下開展賭博活動,服務方式、服務質量、服務人數等為其主要獲利來源條件。

      規則不同。賭博罪中賭博的規則一般由參賭人員共同設定,且賭具來源往往也不固定,參賭人員都可以提供賭具;而開設賭場罪中賭博的規則是由開設賭場的管理人員確定,參賭人員無權設定規則,賭具也往往由賭場提供,參賭人員通常不需要自帶賭具。

      綜上,筆者認為牛某聚賭時間較短,地點較為隱蔽,參賭人員較為固定,且參賭人員自身提供服務并共同設定賭博規則,應構成賭博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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