享有拆遷權益后應多盡贍養義務
【案情】
孫老太年屆91歲,與其丈夫生前育有四個子女,子女均已成家。2000年,孫老太丈夫去世。2020年,因孫老太患有精神疾病,喪失了勞動能力。2022年初,因贍養糾紛,孫老太將大兒子訴至法院,要求支付其自2010年以來自己的租房費用和相關贍養費用。孫老太和三女兒共同主張:孫老太房屋于2007年拆遷,拆遷補償款被大兒子領取,而安置房亦登記在大兒子名下,故大兒子應當為母親解決房屋拆遷后的住房問題。因大兒子未提供住房,母親在外租房,每月房屋800元,相關房租費用應由大兒子負擔。此外,因大兒子享有了其他拆遷權益,其應當負擔更多的贍養義務,尤其是相關醫療和護理費用。大兒子則抗辯,其于2011年為孫老太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金1.5萬元,由此孫老太得以享受每月養老保險待遇。關于領取房屋拆遷權益,原因在于該房屋為自己出資建造,理應享有相關拆遷協議。因此,其已經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,無須另行支付房租費用。
【評析】
在我國,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均屬于法定義務。撫養義務是指父母撫育子女成長,為他們的生活、學習提供生活費、教育費、醫療費等物質條件。而贍養老人與撫養義務不同,被贍養的對象是成年人,因此贍養義務的發生具有一定的條件,即父母有受人贍養的必要。根據民法典規定,贍養老人以“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”為判斷標準,只要符合條件之一的,成年子女就應當進行贍養。所謂缺乏勞動能力,是指父母因年老、疾病等原因不能以工作謀生,或者雖然可工作但不足以謀生;所謂生活困難,是指以父母現有財產不足以維持其生活。
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大兒子多次聲稱,孫老太原居住房屋的拆遷安置權益均歸其所有,與孫老太等人無關。但需要指出,本案并非分家析產糾紛,案涉拆遷安置權益問題并非本案審理對象,但孫老太作為安置人口并無爭議?,F孫老太年事已高且已喪失了行為能力,為了讓孫老太更好地頤養天年,即使各方為拆遷安置權益有爭議,也應依法解決,但這不是對母親盡贍養義務的條件,更不是不盡贍養義務的借口。
本案孫老太已耄耋之年,喪失勞動能力,患有多種疾病,其現有的社會保險金不能滿足正常的生活需要,屬于“缺乏勞動能力”和“生活困難”的情形。因孫老太的子女為其贍養義務人,故孫老太要求大兒子履行贍養義務、承擔相應贍養份額的請求,法院應予以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