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次置換借條后 擔保責任應怎樣確認
【案情】
原告張某與被告顧某甲系同學,被告顧某甲與顧某乙系父子關系。2020年8月25日、10月24日,被告顧某甲因經營需要,連續向原告張某借款,并出具或置換借條。2021年10月21日,雙方經結算,被告顧某甲就上述借款置換為一張借款8萬元的借條。被告顧某乙在上述借條上均承諾擔保,但未約定保證方式。2021年12月15日,被告顧某乙向原告張某償還1萬元,并再次置換借條。2022年3月30日,原告張某因多次索要借款未果,將顧某甲、顧某乙列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顧某甲償還7萬元借款,被告顧某乙對案涉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。
【評析】
關于原告張某與被告顧某乙在上述三張借條中均未約定保證方式,顧某乙在本案中應承擔何種保證責任,存在兩種不同意見。
第一種意見認為,顧某乙在本案中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。
第二種意見認為,顧某乙在本案中應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,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。
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。無論是民法典生效之前的合同法規定,還是民法典相關規定,借款合同均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。本案中,雖然顧某甲三次向張某出具的借條系借條置換,但三者是相互獨立的借款合同,張某系以顧某甲于2021年10月21日出具的借條起訴,此時,顧某乙的保證責任也應以該借款合同中約定為準。
本案中,2021年10月21日顧某甲向張某出具的借條中,張某與保證人顧某乙未約定保證方式,故顧某乙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。
本案中,顧某乙替顧某甲償還過1萬元借款,其保證方式在最后一次借條中未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,也未單方面以書面形式向張某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。因此,顧某乙的保證責任應以顧某甲于2021年10月21日向張某出具的借條為準。而保證人顧某乙在該借條上并未約定保證方式,故應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。
綜上,借款合同是相互獨立的。本案顧某乙的保證責任應以顧某甲于2021年10月21日向張某出具的借條為準,因張某與保證人顧某乙未約定保證方式,所以顧某乙應當對顧某甲的債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。